为进一步弘扬学校 “乐业奉献,同心奋进”的优良传统,学校决定启动校史陈列馆的建设工作,现面向学校各单位、全校师生员工、离退休老同志及家属、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征集校史资料。
一、征集范围
与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院校(沧县专区医学院、津沧医学专科学校、河北省沧州医士学校、河北省沧州卫生学校、河北医科大学沧州分校)的建设、发展有关的校史资料及实物。
二、征集内容
(一)上级有关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院校的决定、决议、批复、报告、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任命书和其他涉及到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院校的相关文件。教育部、河北省委省政府及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有关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院校的相关文件、文稿、资料等。
(二)学校各个时期的校牌、匾额、建筑图纸、实物及校址、校门、建筑物、校园风景照片等。
(三)学校历任领导、知名教授任命、聘任、工作、获奖的重要文档、论著、手稿、证书、录音、录像、照片及在校期间使用过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如教具、教材、教案等)等。
(四)学校师生员工特别是校友中的知名人士撰写的书稿(学术著作、论文、文艺作品等)及反映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情景的文章、回忆录、自传、轶事等。
(五)有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凭证:出版物、印刷品、班级毕业照片、纪念册、同学录、徽标、印章、招生章程或简章、早期的入学通知书、学习成绩单、票证(如早期的工作证、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饭票等)、及其它实物等。
(六)学校师生员工参加国内外重大活动(包括社会活动、学术活动、重要比赛或评比活动)形成的文档(聘书、奖状、证书、锦旗、通知等)、实物(奖品、纪念品)和照片、录像等。
(七)学校各时期重大事件、重大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实物(如贺信、贺电、礼品等);友好单位和人士赠送的具有保存和史料价值的资料和实物;反映或记载知名校友重要成就、捐资助学的事迹材料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为学校捐赠的资料(包括照片、实物、书籍、报刊、录音、录像、证书等)。
(八)上级领导、社会知名人士及重要外宾来校视察、参观、访问或讲演的资料、文稿、题词、纪念品等。
(九)与国内外大学、机构交流合作的资料和实物。
(十)各类媒体报道学校重要事件、活动、人物的特色资料。
(十一)其他有价值的资料和实物。
三、征集方式
(一)各单位负责人要组织本单位的教职工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对本单位在各个历史时期所形成的校史资料和文物要进行收集、清理、登记造册,并送交学校相关部门,对重要线索和信息要进行追踪调查以获取校史资料。要积极与各地校友联系,充分利用本院校友资源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接受捐赠。学校将向捐赠的个人和单位颁发捐赠证书以作纪念,在展览馆展出时,将注明捐赠者的名字,捐赠者今后如需利用所捐文物,学校将提供方便。
(三)代管、复制。对特别珍贵的资料、实物,本人(亲属)有保存意愿的,学校校史馆可代为保管,或采取复制、翻拍后将原件安全归还本人(亲属)。原件或复制件在校史馆展出,标明物件出处。
(四)文字或口头提供。拟撰写或已撰写自己或他人在校期间工作、学习和生活情景的文章,可以纸质或电子的方式送、寄给学校。
为进一步弘扬学校 “乐业奉献,同心奋进”的优良传统,学校决定启动校史陈列馆的建设工作,现面向学校各单位、全校师生员工、离退休老同志及家属、海内外校友及社会各界人士征集校史资料。
一、征集范围
与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院校(沧县专区医学院、津沧医学专科学校、河北省沧州医士学校、河北省沧州卫生学校、河北医科大学沧州分校)的建设、发展有关的校史资料及实物。
二、征集内容
(一)上级有关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院校的决定、决议、批复、报告、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任命书和其他涉及到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院校的相关文件。教育部、河北省委省政府及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有关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院校的相关文件、文稿、资料等。
(二)学校各个时期的校牌、匾额、建筑图纸、实物及校址、校门、建筑物、校园风景照片等。
(三)学校历任领导、知名教授任命、聘任、工作、获奖的重要文档、论著、手稿、证书、录音、录像、照片及在校期间使用过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如教具、教材、教案等)等。
(四)学校师生员工特别是校友中的知名人士撰写的书稿(学术著作、论文、文艺作品等)及反映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情景的文章、回忆录、自传、轶事等。
(五)有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的凭证:出版物、印刷品、班级毕业照片、纪念册、同学录、徽标、印章、招生章程或简章、早期的入学通知书、学习成绩单、票证(如早期的工作证、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饭票等)、及其它实物等。
(六)学校师生员工参加国内外重大活动(包括社会活动、学术活动、重要比赛或评比活动)形成的文档(聘书、奖状、证书、锦旗、通知等)、实物(奖品、纪念品)和照片、录像等。
(七)学校各时期重大事件、重大活动中形成的资料、实物(如贺信、贺电、礼品等);友好单位和人士赠送的具有保存和史料价值的资料和实物;反映或记载知名校友重要成就、捐资助学的事迹材料以及社会各界人士为学校捐赠的资料(包括照片、实物、书籍、报刊、录音、录像、证书等)。
(八)上级领导、社会知名人士及重要外宾来校视察、参观、访问或讲演的资料、文稿、题词、纪念品等。
(九)与国内外大学、机构交流合作的资料和实物。
(十)各类媒体报道学校重要事件、活动、人物的特色资料。
(十一)其他有价值的资料和实物。
三、征集方式
(一)各单位负责人要组织本单位的教职工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对本单位在各个历史时期所形成的校史资料和文物要进行收集、清理、登记造册,并送交学校相关部门,对重要线索和信息要进行追踪调查以获取校史资料。要积极与各地校友联系,充分利用本院校友资源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接受捐赠。学校将向捐赠的个人和单位颁发捐赠证书以作纪念,在展览馆展出时,将注明捐赠者的名字,捐赠者今后如需利用所捐文物,学校将提供方便。
(三)代管、复制。对特别珍贵的资料、实物,本人(亲属)有保存意愿的,学校校史馆可代为保管,或采取复制、翻拍后将原件安全归还本人(亲属)。原件或复制件在校史馆展出,标明物件出处。
(四)文字或口头提供。拟撰写或已撰写自己或他人在校期间工作、学习和生活情景的文章,可以纸质或电子的方式送、寄给学校。
对提供珍贵信息、线索、资料的组织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为校史资料捐赠者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四、征集要求
(一)所征集史料、物品能够反映学校历史和发展成就,体现学校优良的办学传统,展示学校良好形象和社会影响力,能够激发广大师生的自豪感、荣誉感和工作、学习的热情。
(二)提供图片史料时请附简要文字说明:包括时间、地点、事由、主要参加人的姓名、时任职务、拍摄(提供)人姓名、现从事职业等。
(三)学校对所有征集到的校史资料都将进行登记造册,
【关闭】